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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章:皇帝大婚,万方来朝(上) (第6/7页)
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西元1280年),“元世祖”孛儿只斤?忽必烈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朝改国号为“大元”后的“至元”十九年(西元1282年)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等杂物。“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的“元贞”二年(西元1296年)始定江南征收“夏税”。 “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3000枚铜钱,相当于3两银子),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元太宗”孛儿只斤?窝阔台在位第八年(西元1236年)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即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 “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 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朝)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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