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吴霸春秋_第307章 教化万民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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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7章 教化万民 (第3/4页)

、徒刑等。”

    “至大周立国,延续夏商之刑制,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礼》,以礼为主,刑罚为辅,礼刑并用,而有无敢犯禁者!”

    顿了顿,孙武又道:“然,平王东迁之后,礼崩乐坏,天下进入大争之世,人心浮躁,世风日下。”

    “若无重法典,何以治国?”

    “昔日郑国两度制法,晋国自晋文公之后,也曾四次制法,楚国文王、庄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而郑、晋、楚三国随后都强大起来。由此可见,国家欲强盛,欲控民心,以法治国,以法治民,善哉!”

    春秋时期,列国已经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订,所以纷纷立法。

    这其中最典型的,当然是郑、楚、晋三国。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古代华夏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而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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