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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981节 (第1/6页)
张斐又问道:“先帝尚且给予百姓赔偿,官府不应遵循其例吗?” 富弼道:“遵循固然没错,不遵循,圣上亦可治其罪,且下令补偿百姓,但张检控问得是司法,司法上确实是难以判定。” 张斐又问道:“难道司法上,是允许强征民屋的吗?” 富弼道:“《宋刑统》只是规定官员不得强取民屋民田,但如果是官府所为,并且有朝廷的政令,这就很难去问责。 不过事情当然不能这么做,这是不合理的,既然破坏他人房屋、田地,朝廷就应该给予补偿,此乃理所当然之事。” 张斐道:“既然是理所当然之事,为何没有相关法律?” 富弼思索一番,回答道:“依老拙之见,即便对此立法,可能情况也并不会得到太多改善,就如范文正公的例子,在陕西军州是有明文规定的,但这种情况仍旧发生,若不是遇到范文正公,且再三查访,只怕百姓也得不到赔偿。 因为之前是政法一体,执行政令者也就是执法令者,他拆屋民屋,自然不会认为自己在违法。而且,也有可能真的会延误河防工事,甚至于战事。 如王提刑所言,那么大的工事,不出一点纰漏,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因这些纰漏而临阵换帅,甚至导致河防工事停滞不前,损失将会更为惨重。 若有律法,但又无法得到执行,反而会损律法的权威。” 张斐道:“依富公之意,该由朝廷下令,补偿百姓?” 富弼道:“此非治本之法,上述三例,百姓所遇皆为明主贤臣,得到赔偿,乃是幸运,可在当时,其实还有很多百姓,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 这就是人治和法治一个重大区别。 是真宗,是仁宗,是范仲淹,下令赔偿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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