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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16节 (第5/9页)
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够不上自首。”方轶道。 “这是为什么?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机关后说的事情经过,公安说他算是自首。为什么卢林不算?”卢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的说,自首包括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卢林是被人叫去案发现场的,不具有主动性,此后有可能现场有人指认是他砸的奔驰车,所以警察口头传唤,让他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然后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我推测警察已经知道是他干的了,采用口头传唤是为了稳住他,怕他逃走,到了公安机关后警察自然会对他采取措施。 我也是根据您说的案发经过推测的,不一定准确。需要他们委托的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不过您也不用太担心,卢林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卢光被判缓刑,他应该也能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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