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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40节 (第7/8页)
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刚,在案发当日驾驶斯太尔卡车运送渣土途中经过事发地十字路口,未尽到一名卡车驾驶人员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开车驶离现场,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赵刚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且事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检察员道。 虽然之前方轶跟赵刚说过,检察院可能会建议法院判处他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当检察员说出建议的刑期后,赵刚心里还是颤了一下,他觉得自己冤,怎么就成了肇事后逃逸了! 随后,经审判长的准许,赵刚进行了自我辩护,他说的那是以前那套词,认罪认罚,但是对于逃逸一事不认可。 “被告人赵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可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须具有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必须先要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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