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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34节 (第3/8页)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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