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_大学刑法课(五十二)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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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刑法课(五十二) (第6/21页)

整个体系。

    「当中最麻烦的莫过于法律竞合的部份,包括特别关係、补充关係、选择关

    係、吸收关係。」

    老师双手无法像平常生动地比划说明,只能偶尔抬抬手提示藉由我的手在黑

    板上写下的重点。

    之前老师有提过,当实务上法院无法说理为什麽处罚某构成要件行为却不罚

    另一构成要件行为时,就会丢给吸收关係,所以造成吸收关係的浮滥,而吸收关

    係的法理只来自于一句「一犯罪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内涵」,所以今天老

    师要在吸收关係上面着墨。

    「吸收关係有以下五种,、实害吸收危险。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3、重行为吸收轻行为。4、某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或结果当然包含他罪之成分。

    5、不罚之前行为和不罚之后行为。」

    老师把吸收关係的态样先讲了一个大概,但是这些名词光想要藉着顾名思义

    是完全不可能的,我看老师不示范一轮不行。

    「什麽叫做实害吸收危险?例如,人渣马英九政府窜改历史,把一个因为贪

    腐无能丢失整块神州大陆,又专制台湾4年的垃圾政党,在未来的公民课纲上

    伪造文书改写成民主、清廉、又具备执政能力的体质健全政党,强迫下一代

    接受滑天下之大稽的谎言,这不仅是伪造文书,更是煽惑犯罪,说明了只要拳头

    大,掌握情治、检调,什麽事都可以做,不用担心刑事诉追。

    但相较于国民党即将实行的犯罪,或是已经实施,但因为独裁4年无人敢

    置喙而罹于刑事犯罪追溯时效的种种人神共愤的犯行,煽惑犯罪只能算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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